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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八九О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連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滿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一七三五號 原 告 黃奕琦 被 告 乙○○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訴訟代理人 羅秀真 邱毓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參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肆拾貳元(內含本金壹拾壹萬貳仟壹佰 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至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止已計提未收利息陸仟零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給付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参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清償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捌萬叁仟玖佰零肆元及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塗銷抵押權登記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於七十八年五月十日在坐落台北市○○路二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肆萬肆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零叁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
所示。 二、陳述:被告租用原告所有0000000000號等七號電信設備,自民國八十 八年十二月起至八十九年九月止,共積欠原告電話費新台幣(以下同)十五萬六 千四百一十三元未付,迭催不理,為此提起本訴。 三、證據:提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貳佰 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八點九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参仟零壹拾 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七六九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 訴訟代理人 陳明杰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玖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