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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捌仟 伍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零壹佰参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陸拾 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零貳 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 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貳萬柒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參萬零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所示。 二、陳述:被告前向原告購買PP板、PP銲條及U型蓋等產品已有一段時日,原 告均依其訂購之品名、數量如期交貨,而被告就其在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 日前所訂購之貨物,均正常付款。但自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起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七六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六人之被繼承人黃盛森以被告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四年七 月十九日向觀音鄉農會信用部借用新台幣(下同)九百九十萬元,並於八十 六年八月一日變更契約,約定應於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望民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勞小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乙○○○住桃園 被 告 丙○○即甲○○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四三四號 原 告 三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