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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零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陸佰陸拾 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萬元,並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零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壹佰玖拾陸元,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捌 拾肆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五二О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許根保 被 告 文鑫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松森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伍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五九四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聶齊桓律師 楊曉邦律師 右原告與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零伍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壹佰柒 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叁佰貳 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零壹拾陸元,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伍佰零柒 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玖仟玖佰參拾肆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柒萬伍仟貳佰貳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叁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台幣貳仟柒佰元。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陸佰壹拾參元,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六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零壹佰柒拾肆元,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其中新台幣玖萬貳仟伍佰零參元部分 ,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零貳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參佰貳拾 伍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肆仟玖佰捌拾捌元,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參佰貳 拾伍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