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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貳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零伍佰伍拾 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均為百年大鎮社區住戶,依據社區規約住戶應按期(每三個月為 一期)繳納管理費,如有使用汽機車停車位者,並應繳交汽、機車停車管理 費。詎被告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起至九十年十二
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緣被告丁○○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一月十日邀同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到新台幣(下同)參佰參拾壹萬元,借據訂明本金及利息自八十五年二月十 日(第一次本金攤還日)起每一個月為一期,共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一四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一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九百五十萬元,借款期間至九十年六月八日止,約定利息 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0‧六二五(機動調整)為百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一二號 原 告 丙○○○○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何武翰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一三號 原 告 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被 告 金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一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一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小字第六一五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所示等語。被告則以系爭支票乃伊簽發交付訴外人福相興業有限公司(下稱 福相公司)用以清償貨款,而福相公司替伊代工之貨有問題,伊已全數退貨,並 無積欠福相公司貨款,但福相公司已持系爭支票向原告辦理票貼,伊是被害人,
所示等語。被告則以系爭支票乃伊簽發交付訴外人福相興業有限公司(下稱 福相公司)用以清償貨款,而福相公司替伊代工之貨有問題,伊已全數退貨,並 無積欠福相公司貨款,但福相公司已持系爭支票向原告辦理票貼,伊是被害人,
第一項所示等語。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二、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太平洋SOGO百貨記帳卡申請 書、約定條款、客戶帳款內容查詢單、太平洋記帳卡繳款通知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等語。被告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二、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 、交易明細表、信用卡墊款本金利息費用明細表各一紙為證
所示。 二、被告則以:因原告丙○○之母熊春光向伊借款十萬元,系爭本票係原告丙○○之 母熊春光交付給伊,熊春光稱這張票是原告丙○○所簽發等語資為抗辯,並提出 系爭本票一紙為證。 三、按本票是否真實,應由執票人負證明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