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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叁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 陸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玖佰叁拾壹元,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叁佰柒 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玖佰 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貳佰壹拾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零玖佰陸 拾参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零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壹佰柒 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起至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陸佰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肆佰零陸元 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参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七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零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柒佰伍拾 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参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玖仟玖佰零 玖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伍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 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壹萬玖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給付原告新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柒佰 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叁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