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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玖仟伍佰貳拾柒元,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陸 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零柒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叁元 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柒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参萬捌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玖佰 参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貳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 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一六六號 原 告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一七八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
所示外,且聲明如受不利判決時,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貳、陳述: 一、系爭停車位租賃契約係定期租賃性質,租期二年(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二 年六月三十日止),停車位均屬可分之標的,每一停車位租金為每月一千五百元 (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九四四О號 原 告 乙○○○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七月至十月陸續委託原告印刷電路板之製造加工,原告已 經完成加工並交由被告收受,有銷貨單為證。依兩造約定,被告應給付之加 工款七月份為新台幣(下同)二十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望民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望民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