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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示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一分計算之利息。㈡願 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陳述: (一)被告順盛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與原告簽訂契約,由被告向
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 (一)按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時,依關於保證之規定,對於債 務人,有求償權;又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 對於主債務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一)緣原告係被告乙○○之債權人,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二百二十三萬九千七百 零二元,迭經催索被告均未置理,詎被告乙○○於原告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經 鈞院八十八年四月八日以「債務人(即乙○○)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魏瑞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二一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
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四紙(下稱系爭支票),屆期向付款 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拒付,為此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計一百四十萬元,及各自提 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佳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0五三號 原 告 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彬 法定代理人 吳思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通訊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0四號 原 告 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龍 訴訟代理人 王麗珍 法定代理人 袁陳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所示等語。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週轉金貸款契約、授信約定書、借據 、放款轉帳支出傳票、放款轉帳收入傳票等件為證,被告復未到庭爭執,堪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所示。 二、陳述: (一)原告與訴外人即被保險人董朋添(下稱被保險人)係屬兄弟關係,被保險人前 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五日與被告訂定二十年繳費終身壽險、意外身故及殘障保 險等保險契約,並約定身故受益人為原告,詎於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林清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林清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宣告准予假執行。 二、被告: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貳、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八月六日分別與被告鐳力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鐳力公司)及鐳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楊國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五五號 原 告 連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楊彩雲 送達代收人 黃靜嘉 法定代理人 岑樹民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