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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八八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六三一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
所示。 二、陳述:坐落桃園縣龜山鄉○○○段大湖頂小段四三八之四四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係原告所有,然被告自毗鄰之同段四三八之三一地號土地 上建築時,無權占有原告前開土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陳世宗 ~B法 官 林信旭 ~B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前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間向原告訂購貨品,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三百 三十一萬六千四百元,嗣原告依約交貨後具請款單請款,詎料被告卻藉故推拖 拒不付款,經原告催討,被告迄今仍拒不給付。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六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 對支付
第一項所載。 二、陳述: (一)被告陸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陸錦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 八日向原告貸款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並由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依據 上開約定被告按期於每月十六日將所積欠
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八、十及十二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角鐵等材料,貨 款含稅各為(一)新台幣(下同)三十三萬一千九百六十元,此部分有被告交付 其簽發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南崁分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志卿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一八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所示。 二、陳述:被告為越南國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在越南與原告結婚,旋即 返台與原告在嘉義縣六腳鄉魚寮村魚寮九九號住處定居,詎被告竟於八十九年 六月二十五日離家出走,返回越南,並將原告之積蓄新台幣九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六十萬元,由其餘被 告為借款保證人,約定借款期限至一0六年十二月十日止,按期償還本息,如 有任何一期本息未清償,全部未清償之借款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九八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
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廖連成以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向原告借 用新台幣(下同)一百八十萬元,約定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加計百分之八‧九計 算,且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第二 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遂 毋庸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七十八條,判決 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國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