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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貳、陳述:兩造於民國七十七年五月廿九日結婚,初尚和睦,育有子女二名,詎被告 竟自七十八年五月七日藉口至香港經商而將戶籍遷出香港,十餘年來滯港不歸, 且不負擔家計,棄原告妻小於不顧,現已不知去向,原告多方查尋,均
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 (一)信用卡持卡人依其與發卡銀行所訂立之信用卡使用契約,取得使用信用卡向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之資格,並對發卡銀行承諾償付帳款,而發卡銀行則負有代持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五○一號 原 告 驊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叁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折合銀元伍佰貳拾柒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二四號 原 告 台中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雄 訴訟代理人 董豐榮 右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所示。 二、陳述: ㈠原告主張被告應對其支票退票一事負起過失責任,被告認為實無理由: 系爭支票之撤票處理,被告早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向託收銀行即訴外人花旗 銀行申請撤回系爭支票及另外四張支票,花旗銀行則於八十九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一九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龍崎工廠 法定代理人 許經世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億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二○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二六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二七號 原 告 保証責任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周瑞燦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二九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邱鈴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七號 原 告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金木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八號 原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啟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八九號 原 告 昭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修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昆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九二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李玉鳳、周龍泉、周杰駿、 周龍城、周龍德、周佳美發支付命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九三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林永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九五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陳連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美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九八號 原 告 台灣省農會 法定代理人 古源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