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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向原告借到新台幣(下同)一百五 十萬元,由被告丙○○、乙○○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借據可憑,依上開約 定,將所欠金額應按月分期攤還,若逾期一次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應將所欠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五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丙○○、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四九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林忠諺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周志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一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民一庭
所示。 五、本件雖屬上訴人勝訴。惟其行為非均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而被上訴人之行 為,按當時訴訟之程度,則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爰諭知訴訟費用由上訴人 負擔,以示公平。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
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記載相同者予以引用之外,補稱: ㈠、按以侵權行為為原因請求他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須就該他人確有侵害權利 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自己之權利因而受有損害,該他人侵害權利之行為與自
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 ㈠、按土地與房屋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且房屋性質上不能 與土地使用權分離而存在,亦即使用房屋必須使用該房屋之地基,故土地及
所示。 二、陳述: ㈠、被告丁○○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三月四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八十一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三0 五計算,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
所示。 二、陳述: ㈠、被告黃建燁(即黃溫成)於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二月十五日邀同其妻羅瑞 美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八十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 分之七.七,加碼後現為百分之一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四六О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賴順源 蔡進義 被 告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七六三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久益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吳明堂 蔡宜展 被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筆錄。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玖拾元部 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柒元由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 肆拾柒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貳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台幣玖佰元計付之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票字第五O三八號民事裁定,
所示金額迄未清償。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未到庭爭執,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