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陸仟叁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陸萬伍仟零陸拾 壹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伍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肆萬玖仟柒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保險小字第一三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依仁 送達代收人 呂嘉祥 右原告與被告甲○○、臺欣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О八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忠 訴訟代理人 陳素英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所示,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所示金額未付,為 此依法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
。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表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
。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交易記錄一覽表影
所示之金額,為此依法起訴,求為判 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
所 示金額未付,為此依法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
所 示金額未付,為此依法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玖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借款
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六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伍佰肆拾玖元。 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捌仟貳佰玖 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