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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右為正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 小 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玖佰零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捌 拾捌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零伍佰零 伍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陸仟貳佰零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柒佰 貳拾柒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二四號 原 告 甲○○○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六十九號三樓 右原告與被告中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