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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肆仟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叁萬捌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中①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壹 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廿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六四七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訴訟代理人 呂健業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六四七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訴訟代理人 呂健業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陸 佰肆拾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萬叁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叁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玖仟陸佰零 柒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九計算之利息,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陸拾壹元,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玖 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廿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三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玖佰貳拾叁元,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玖佰肆 拾肆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