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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八七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零捌佰伍拾捌元,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柒佰柒拾 玖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零陸佰叁 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九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叁佰伍拾肆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肆佰玖 拾捌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肆萬玖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
第 一項之金額,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二十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小字第七五號 原 告 台北南鴻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曹志宏即縫昇輪胎行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一四二號 原 告 飛得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紹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銘華貨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一四三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士華 送達代收人 蔣文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方妮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語;被告則以伊對原告所主張之金額並 無意見,但伊目前無力清償等語資為抗辯。 二、原告主張之前開情節,業為被告所自承,並有原告所提出之互助會會單影本乙件 為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民間互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丁○○ 住南投 埔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設南投縣埔里鎮○○街三五號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 上訴人 茆秀葉 右上訴人與力生林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銀元陸拾柒萬壹仟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陸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小字第一О五О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程光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三六О號 原 告 甲○○○儒林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坤忠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王元官 訴訟代理人 王家彥 右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