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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叁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起至九 十年一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按月加計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六十六巷十二弄十六號五樓之房屋遷讓返還予 原告,並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肆萬叁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點肆計算之利息及按利息總額之百分之十計算之滯納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叁仟叁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零玖佰肆 拾玖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廿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九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整,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 叁拾玖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整,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伍仟伍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玖萬玖仟貳佰叁 拾肆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
所示金額未付,為此依法起訴,求 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
第一項所示之金 額迄未清償。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未到庭爭執,且原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為小額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送貨簽收 單四紙、高雄西甲郵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三九三號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 收件回執各一件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申請書、約定條款、客戶應繳金額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柒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部分 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零柒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伍 拾捌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伍拾陸萬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