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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 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叁佰 陸拾肆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零陸萬捌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B四|九一六號之牌照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車號T7-090號營業小客車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柒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添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所示金 額未付,為此依法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
。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 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獨立檢驗員公證委託書、請款明細及發票、現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二五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慧君 右原告與被告東影創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 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暨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付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玖佰陸拾捌元,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柒 拾伍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肆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零貳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柒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