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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叁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起至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參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廿九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貳萬柒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付之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叁佰 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叁佰肆 拾陸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柒佰叁 拾肆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玖仟陸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捌佰 貳拾貳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廿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 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告新台幣玖拾壹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陸拾陸 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 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告新台幣壹佰零玖萬陸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零伍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捌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零叁佰貳 拾壹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肆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