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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浩燃 送達代收人 簡英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萬三千八百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丁俊成 右為正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筆錄。上述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後附之民事判決要旨稿所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八一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玖萬伍仟玖佰零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三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陸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伍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玖仟肆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萬叁仟捌佰壹拾叁 元部份,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所示 簽帳消費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捌仟肆佰貳拾伍元整,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所示之金額。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七五二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十二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第一項所示之消費款、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即屬 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第一項所示之消費款、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即 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