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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玖萬叁仟零捌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一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捌仟壹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伍佰叁拾叁元,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壹佰伍 拾肆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零叁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貳佰肆 拾柒元,及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伍佰伍拾伍元,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捌仟陸佰柒拾玖 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起至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七四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七四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第一、二項示。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三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高秋全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慶乾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柒佰陸拾元,
所示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二千一百八十元。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柒佰玖拾 叁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筆錄。上述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後附之民事判決要旨稿所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