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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肆佰 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四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零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柒佰貳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零陸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零捌拾 肆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及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叁佰零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EI─三三八號之牌照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並應給付 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柒佰玖拾肆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要領: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七一二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二五七號 原 告 甲○○即祭祀公業王五祥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律師 被 告 乙○○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成望衡 右當事人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四О一號 上 訴 人 台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范煦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廿六日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五九八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十二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店簡字第六八三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添錫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 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第一
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О二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林錦碧住台北市○○街二五巷五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豐仁 原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二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松分行 法定代理人 石英華 訴訟代理人 林曜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