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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一五號 原 告 丙○○即弘祥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乙○○即車臣汽車商行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三七○號 原 告 乙○○ 身分證 訴訟代理人 李丁科 住雲林 身分證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本件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零陸佰伍拾柒元,及其中壹拾肆萬貳仟貳佰叁拾捌元 元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叁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伍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起 至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八十九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 玖佰貳拾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六號 原 告 乙○○ 送達 住台北市○○○路○段三○三號八樓之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四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 陳秀娟 被 告 宏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簡上字第三九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黃蕙芳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所示。 二、陳述: ㈠原告起訴狀所載有關被告對原告提出傷害告訴乙節顯與事實不符。查原告因於 八十七年間結織女子沈芳蘭,即有漸疏離被告及二名幼子傾向,經常不支付被 告家庭生活費用,致被告因生活陷入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