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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陸仟零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陸仟零壹拾伍元自 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述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參仟玖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壹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廿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陸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捌佰 叁拾陸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月新台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壹仟柒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零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叁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陸仟叁佰捌 拾壹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告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陸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柒仟伍佰 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零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零玖佰肆拾 玖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肆佰 叁拾肆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零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叁拾陸元 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柒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貳 拾肆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捌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