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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小字第二一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監管小組召集人潘隆政 訴訟代理人 林文華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
所示。 二、陳述: (一)上訴人於八十年一月自被上訴人處進「DIRECTORATOZ」乙書三百本, 單價每本新台幣(下同)六百五十元,書款共計為一十九萬五千元,上訴人先付六 萬五千元後,餘款十三萬元,則充作保留款
所示。 (二)陳述:緣二造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結婚,八十九年二月間,被告突然自 行外出生活,音訊全無,原告並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起連續三日登報,請求 被告儘速返家,且亦已向台中縣大甲分局后里派出所報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下同)七十五年二月四日結婚,詎被告於八十八年間因犯 竊盜罪被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現於臺灣南投監獄執行中,原告直至八十九年 七月間始發現被告犯罪之傳票,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
所示。 二、陳述:兩造係夫妻關係,被告於婚後對家庭極不負責,又無固定工作,且又吸 食毒品,並經常動手毆打原告,家中生計均由原告負擔。被告於民國(下同) 八十四年八月間因吸食毒品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入獄至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周瑞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
所示。 二、陳述: 兩造於八十八年八月九日結婚,被告為大陸人士,詎被告來台後竟瞞原告在外 賣淫,而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為警查獲,原告經警通知至警局製作筆錄始知上 情。查被告非法從事賣淫工作,與人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緣被告羅健民於民國(下同)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 同)一百三十萬元,約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機動調整,期限二十年,即自 八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一0二年九月十四日止,分二百四十期
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 三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至一0一年十月十五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二四0期 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八點六二五加五碼(
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甲○○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八月 十八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四百三十萬元,約定利息按原告之基本放款利 率(貸放時為年息百分之十點二)減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五按月計付,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蘇清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所示。 二、陳述: 被告丙○○以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 (下同)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叁佰萬元,約定自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以每一 個月為一期,分二四0期於每月十三日按年息
所示。 貳、陳述:如附件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參、證據:提出如該附件之「證據」欄所示證物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所示。 貳、陳述:如附件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參、證據:提出如該附件之「證物」欄所示證物為證。 乙、被告方面: 壹、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貳、陳述:有借這筆錢,但目前無法一次償還。我們只有曾經慢繳分期款,沒想到銀 行
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五十八萬元,並簽立 綜合消費性借款契約書,期限自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至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 止,約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