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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陸萬叁仟貳佰伍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零捌拾叁元,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貳仟柒佰元部 分,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 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陸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壹萬伍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萬貳仟元為被告供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將號碼E三-四o七號之車牌貳面及行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零玖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訴之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肆仟零伍 拾玖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零伍拾 柒元部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零貳 拾貳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玖萬柒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玖萬壹仟伍佰玖 拾貳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叁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伍萬壹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廿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決得假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