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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光釗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光釗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光釗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光釗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被 告 五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十號七樓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被 告 五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十號七樓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被 告 五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十號七樓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五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所示外,如為不利被告之判決,願以現金或同額台灣銀行無記名可 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陳述: (一)、依被告所陳報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八九三號判決書,主文載:「再 訴願決定、訴願決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郭貞秀 ~B法 官 郭貞秀 ~B法 官 郭貞秀
第一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原告以0000-00000000 號保險證,承保訴外人榮翰汽車有限公司所有之 C3-393號營業小客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該車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桂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於十日內抗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官 ~B法 官 ~B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樹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婚字第一一一八號 原 告 乙○○ 居高 被 告 甲○○○ 住高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林玉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
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於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日結婚,為原告之夫。婚後被告不 知珍惜家庭,而於長女出生後四個月因煙毒案件入監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 惟出獄後仍不知悔改,竟又再次觸犯煙毒案件,並將原居所即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