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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八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賴來輝 柯淵波 律師 被 告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設高雄 法定代理人
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八八號 原 告 冠豪冷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原訂八十九年
所示。 二、陳述:被告原係任職於原告公司高雄分公司擔任助理工程師一職,負責柴油發電 機銷售之業務,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八十六年間,違背原告委任處 理業務之應盡任務,以低於正常之售價向客戶銷售後,再以經變造價格
所示。 二、陳述:被告三協木業有限公司(下稱三協公司)分別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邀同被告乙○○,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邀同被告己○○,八十七年六月十八 日邀同被告丁○○、丙○○、甲○○,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邀同被告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一○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八十五號 訴訟代理人 甲○○ 住 被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張維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林玉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林玉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林玉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林玉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林玉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桂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
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汪振華以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 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萬元,約定利息按九點五六計算,逾期清 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惠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八八二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民二庭法 官 吳光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