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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一七號 聲 請 人 施畢福Jan 雷安蓓Ani 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指定送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黃鈺傑為養子事件,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一八號 聲 請 人 范登堡Van 卡 絲Kar 共同代理人 許瑛琄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彭郁雯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一九號 聲請人 橋實 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林佳緯、林佳陽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二○號 聲 請 人 詹招欽 詹招沐 詹金盛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月娥間租佃爭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 六月十九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一號 聲 請 人 范德倫Van 范迪娜Van 共同代理人 官玉賢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謝家靖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二號 聲 請 人 伊湯尼Ton 伊白蓓Phi 共同代理人 官玉賢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賴秀玉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僅載:第一審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漏未判 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補充 判決。查原法院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號判決業經本院予以廢棄,發回原法院 更為審理,該本案判決既未確定,依上說明,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並未諭示禁止被上訴人對系爭房地之 出租行為,惟依修正前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七十八條規定 意旨,經假處分查封之不動產,債務人僅得因執行法院之允許,於必要範圍內為管理 或使用。倘未得允許,解釋上,應無使用收益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