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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3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韋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捌佰肆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3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俞嫙即陳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柒佰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3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晏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肆拾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3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純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參拾柒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林志銘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公示催告附表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美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美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 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