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13年度台重覆字第7號 聲請重審人 劉進仕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竊盜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 國112年10月26日確定決定(112
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13年度台重覆字第8號 聲請重審人 耿漢生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傷害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 國112年10月26日確定決定(112年度
。 本案經檢察官蕭永昌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慶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張谷
。 本案經檢察官高文政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昭吟、李彥霖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所示之刑。 肆、沒收部分 扣案之iPhone XR手機1支(含0000000000號SIM卡1張)、AD ATA C008隨身碟1支、藥錠1罐、藥罐1罐、藍白膠囊1顆、藍 色藥錠1顆、粉紅/白藥錠1包、記憶卡8張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此部分宣告之徒刑雖不得 易科罰金,惟仍符合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 動,然被告得否易服社會勞動,屬執行事項,應於判決確
。 本案經檢察官郭盈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方心瑜、高文政移送併辦 ,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胡原碩 法 官 許柏彥 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胡原碩 法 官 許柏彥 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胡原碩 法 官 許柏彥
前 段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之宣告: ㈠、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未曾因故意 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7條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巧菱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第1項所示之刑,並就事實欄一、㈠及㈡所示罪名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事實欄一、㈠及㈡所示主刑 部分,審酌各該犯罪非難重複性、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 、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綜合判斷,暨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侵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AD000-A11204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錢美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郭菘麟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1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附負擔緩刑之諭知: 1、末按現代刑法之觀念,在刑罰制裁之實現上,宜採取多元而 有彈性之因應方式,除經斟酌再三,認確無教化之可能,應 予隔離之外,對於有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