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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本案 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份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三、沒收: (一)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 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
所示 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參酌最 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就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 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法院裁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三、沒收: (一)按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 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 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犯後已坦 承犯行,是本院寧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7日北榮毒鑑字 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為據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項、第454 條第2 項( 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為被告所有,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因本案犯行詐得之款項新臺幣2,500元,核屬其犯罪所 得,未返還予被害人,且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及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因一時疏失, 致罹刑典,所為固屬不當,然犯後亦坦承犯行,尚知悔悟,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 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㈧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素行尚端,審酌其因一 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且分別與告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86號 原 告 陳怡靜 被 告 鄭欽仁 賴政峯 (現於法務部○○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93號 原 告 江彩菊 被 告 鄭欽仁 賴政峯 (現於法務部○○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95號 原 告 陳君哲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被 告 鄭欽仁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96號 原 告 李孟潔 被 告 鄭欽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02號 原 告 錢宜蓁 被 告 陳威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22號 原 告 陳鳳如 被 告 陳威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