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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應執 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 ㈠查被告李旻哲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㈠、㈡、㈢所示,分別自被 害人林翠茵、許雅婷、胡氏良處,所竊得6萬元、4,500元, 及內衣、內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志賓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謝秉儒」之人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
」欄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丙○○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庚○○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欣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628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林蜀清 送達代收人 林倚如 被 告 王麗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查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26日10至11時許、同年月29日8時許 ,分別自委奕企業有限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沈威廷 被 告 李文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林翠茵 被 告 李旻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5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
所示之刑。 三、沒收 (一)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電纜線4袋,已為警扣案後返還 告訴人,有贓物領據目錄表可憑(見偵卷第24頁),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按供犯罪所用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對告訴人為上開恐嚇行為後,基於傷 害之犯意,下車踹擊告訴人之左小腿,致告訴人人車倒地, 因而受有右側後胸壁、雙側踝部
」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如附表 一「主文」欄所示;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有期徒刑不得易科 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榆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