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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5號 債 權 人 吳曜丞 債 務 人 黃暐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本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6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秀水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梁慶堂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秀水鄉農會因與債務人林岷憲等二人間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秀水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01號 債 權 人 葉浩銘即翼峰建材行 債 務 人 柯建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9,392元,及自本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黃采婕 上列聲請人黃采婕因與相對人吳俊霆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松林 上列聲請人陳松林因與相對人張淑真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陳松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王梓運 相 對 人 林俞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003至017所示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傅伴紅 相 對 人 NGUYEN THI HANG(中譯:阮氏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傅伴紅 相 對 人 HOANG DUC HUNG(中譯:黃德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傅伴紅 相 對 人 NGUYEN NGOC HIEU(中譯:阮玉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李婉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鄭怡君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王金蘭 代 理 人 黃德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輔助宣告事件(113年度輔宣字第6號),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莊谷中(即被繼承人陳萬盛之遺囑執行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2年度家聲抗字第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