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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魏○○ 代 理 人 鄭弘明律師 相 對 人 莊○○ 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 件,聲請人未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之家事非訟事件,
所示。 至於聲請人其餘請求部分,聲請人於警詢中表明,相對人對 其他家屬並無家庭暴力行為,本院認主文所示保護令內容已 足以保護聲請人,故其餘部分,本院認尚無核發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徐沛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洪莉蓁 代 理 人 林輝明律師 相 對 人 洪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洪南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徐沛然
所示內容之暫時保護令為適當。 三、本院將繼續進行通常保護令事件之審理程序。聲請人或相對 人若對本院所核發之暫時保護令有不服,或有不同意見,得 於本院審理通常保護令之期間,隨時以書狀向本院提出陳述 ,且得於審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李美莉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條例聲請更生程序事件,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聲
第2、3項所示。 五、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等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應會 同關係人楊金鳳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 開具完成並陳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磨豆工坊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泳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宏昇 被 告 黃竑暟(即凱啡糧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事件,原告應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黄惠鈴 訴訟代理人 吳國淵 被 告 吳國棟 吳國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蕭清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東麃(蕭維欽之繼承人)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報附圖〔即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蕭俊弘(蕭樹全之繼承人) 蕭俊男(蕭樹全之繼承人) 蕭陳月(蕭樹全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蕭浚二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蕭嬌容(蕭萬敦之繼承人)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報附圖〔即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號 原 告 張少梅 被 告 黃清岳 黃金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王淑惠 被 告 魏良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逕裁定駁回其訴: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陳碧霞 被 告 劉甫庭(即陳鵬文之繼承人) 劉政劭(即陳鵬文之繼承人、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一人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陳又豪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律師 被 告 賴順鵬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0日內,補繳裁判費;若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