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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被告本案持 有及施用之毒品,而為警所查獲,與本案所涉犯行有關,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另包
所示之刑,及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扣案之針筒1 支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犯 行所用等情,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足認該物品係屬供
所示之刑,並就所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末以,被告於歷次警、偵訊時均供稱因為詐欺集 團申辦門號,其有收到詐欺集團所承諾之1萬元報酬其中之9 ,000元等語明確,是本件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現金9,0
應將各種 加重情形順序揭明,理由並應引用各款,俾相適應(最高法 院55年台上字第547 號、69年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被告於本案所為之犯行,兼具上開2 款加重條件,仍 僅成立一罪。
所示之刑。另參酌最高法院最近一致見解 ,就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 官,聲請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
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被告本案所竊得之公仔13個,均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錢婉 敏,本院酌以如宣告沒收,並查無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過 苛調節條款之適用,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 3
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
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
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
,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
所示之刑。 ㈣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稱:本件所扣得的毒品是我主動交付的 等語,然查被告本案遭查獲之經過,乃因被告違規停車,經 員警上前盤查,並徵得被告同意後執行搜索,員警當場於車 內中央扶手處發現已使用過之第一
所示 並,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所竊得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物,核均屬其犯罪所 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本案之告訴人簡廷儒、ERPIN等,本 院酌以如宣告沒收,並查無刑法第38
,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
所示 並,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所竊得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物,核均屬其犯罪所 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本案之告訴人簡廷儒、ERPIN等,本 院酌以如宣告沒收,並查無刑法第38
所示之刑。 三、沒收: (一)犯罪工具: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 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 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賴穎穎、李家豪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賴穎穎、李家豪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