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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所示;⒉如 獲勝訴判決,願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3期債票 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為爭執。 三、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
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為爭執。 三、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借戶全部 資料查詢單、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照片、郵務 送達通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林念瑾 代 理 人 林贊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超群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奇穎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范清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政佑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李清順 代 理 人 李清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淯晴等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代 理 人 卓定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俊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66號 聲 請 人 林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文祺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文雄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葉倉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浚展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
第1項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兩造於88年3月27日結婚,婚後未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 所生子女丙○○、丁○○尚未成年。被告乙○○於110年3月12日 起訴請求離婚及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26號 上 訴 人 李伯良 被 上 訴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13年2月1日第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貴卿 以上正本係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28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葉敏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貴卿 以上正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貴卿 以上正本係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