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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8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雅竹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 判決,上訴人不服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潔吾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例如: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 義務之內容及範圍,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又所謂「訴 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 其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而為「訴訟標 的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0號 原 告 游婉琳 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好言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27號 原 告 陳麟威 訴訟代理人 黃伃筠律師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陳韋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53號),經本院調解成立 而終結,本院依職權確定訴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一萍 一、債務人應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秋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品叡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怡瑋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雅惠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孝齊 一、債務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瑜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