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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94號 原 告 蔡惠如 訴訟代理人 蔡雅卉 高杰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8號 原 告 陳聖洋 訴訟代理人 陳賴富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森源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
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28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文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73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 六、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 經法院認為已盡力清償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而司法事務官 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聲請人提出更生方案時,亦應依 聲請人之收入變化、社會常情及現實環境衡
第1 項所示。又本件聲請人業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爰並裁定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五、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 經法院認為已盡力清償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而司法事務官
第1項所 示。又本件聲請人業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爰並裁定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六、聲請人於更生程序開始後,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 經法院認為已盡力清償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而司法事務官
第1項所示。又本件 聲請人業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並裁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25號 原 告 王暐翔 被 告 趙偉博 訴訟代理人 吳俊樫 張博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
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李宗益 債 務 人 楊雨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僅得以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為
第1項 所示,並依照上述法律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最後, 依據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 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 餘,歸屬國庫,在此一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