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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6 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汝珊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被告所竊得現金新臺幣6000元,屬本案犯罪所得,且為其所 實際支配,雖業因花用殆盡而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李怡貞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
所示之刑 ,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經查,本件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有因本案交付上開帳戶 資料實際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應
所示之刑,並就被告A18、戴柏霖部分, 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㈥被告A17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 簡字第171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後經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 第493號案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振傑 選任辯護人 葉書佑律師 上列被告蘇振傑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茲因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許濬异等人持以為本案傷害、毀損犯行之棍棒均未扣案 ,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許濬异等人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 併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許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陸佰 壹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事 實 一、乙○○(微信暱稱「大孤逃」、「龜山大孤逃」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54號 原 告 洪宸沛 被 告 李傳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0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何佩儀 被 告 李傳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0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0號 原 告 劉齡憶 被 告 李傳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01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4 條 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群庭偵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處罰。 四、不另為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上開過失行為,同時造成劉麗玲受有左 踝及下肢挫傷、左腰挫傷之傷害,黃曉芬則受有右膝擦挫傷 之傷害,因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