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1838號 原 告 沈國緯 訴訟代理人 葉泳新律師 複代理人 謝逸傑律師 被 告 胡彥綸 訴訟代理人 洪崇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1896號 原 告 張俊漢 張細蕊 張鳳嬌 張鳳櫻 張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9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D女(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E女(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A女(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
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職權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2297號 原 告 陳士翔 被 告 高上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7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呂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立奇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 人即被告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對於民國1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劉凱華 被 告 蔡詠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
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被 告 林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8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范姜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毛傳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崑琪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1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絨華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