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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答辯: ㈠原告雖主張被告曾於110年8月3日突然要求原告暫停生產系爭 齒輪並結算其所受備料損失,係單方片面終止系爭契約,自 應依民法第511條規定賠償原告因契約終止所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492號 原 告 李采芳(原名李秋鳳) 訴訟代理人 鄧世榮律師 被 告 賴宣穎 訴訟代理人 林正椈律師 蘇家宏律師 上列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58號 原 告 宥星塑膠製品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鴻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被 告 橡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旺龍 訴訟代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威廷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張立民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何珮如 訴訟代理人 陳柏瑋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826號 原 告 黃朝福 被 告 黃仕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
第1、2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受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 、中長期貸款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林樹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慧芸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199號 原 告 李文惠 訴訟代理人 江承欣律師 被 告 鄭○宗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鄭○旺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341號 原 告 傅阿相 被 告 陳宗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455號),經本院刑事庭移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金字第371號 原 告 葉雲珠 被 告 鄭耀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2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
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1號 債 權 人 源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姲伶 債 務 人 呂盟煌即竣煌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玖佰壹拾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