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林發水 債 務 人 葉天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張景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8,837元,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歐嘉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0號 債 權 人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如茵 債 務 人 蕭詠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782元,及自民國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2號 債 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 務 人 廖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3,270元,及自民國112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承璋 債 務 人 王世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李承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董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陳順堯 一、債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徐皓閔 一、債務人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2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何如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6,117元,及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