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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10主文欄所示之刑(沒收)。又共同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 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扣案有己○○簽 名、書寫身分證字號、行動電話門號等字之「保管證明」1紙沒 收。 犯罪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李美玲 被 告 孫堂宇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0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 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觸 犯本案犯行,然於犯後已與有到庭之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肆、沒收: 卷內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利益或報 酬;又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 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所示 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查本案如附表所示之人受騙而匯入系爭2個帳戶之款項,旋 即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卷內並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該 等款項為被告實際取得或朋分,自無從依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被告供稱其並未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取報酬,卷內亦無證據 證明其確有取得犯罪所得,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復綜合斟酌其各罪犯罪 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 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
所示 之刑,以資懲儆。 貳、被告丁○○、甲○○之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介紹被告丙○○、甲○○擔任本案詐欺 集團之面交、取款車手,並於109年10月27日指示被告丙○○ 取得告訴人上開受詐欺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肆、沒收: 一、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雖提供本案中信帳戶予「某人」使用,惟並無任何積極 證據足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獲有何等犯罪所得,自不生對 於犯罪所得諭知沒收,追徵之問題,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參年,並應 於緩刑期間內履行如附件調解筆錄所示關於其與楊茱棋、伍 雅勵、劉誌隆間之調解條款。 二、陳瑞彤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罪 刑主文欄所示之刑,應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如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㈦向被告取得本案帳戶資料之人雖與被告約定給付12萬元報酬 ,然並無證據顯示被告已實際取得報酬,自無從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㈧不予宣告緩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五)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本罪,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
所示之 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2、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金訴卷第57頁
所示 之刑,以資妥適。 三、沒收: ㈠犯罪所得: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再按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 末查,被告固為本件犯行,然依卷內事證,並無任何積極證 據可證被告於提供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曾實際 取得任何報酬,因認被告並無任何犯罪所
欄所示之 拾參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及3、附表三至四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2所示之物 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陸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所示 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固提供本案將來銀行帳戶予他人,幫助本案詐欺集團實 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正犯犯行,惟卷內查無積極事證,足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 表四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 二、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三、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署押共2枚均沒收,扣案如 附表三編號1、2、4至10、13至16所示之物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