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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63號 聲 請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施驊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65號 聲 請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鄧琮錡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 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 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
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70號 聲 請 人 葉志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慧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二張本票各自利息起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
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
所示之本金 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
所示之擔保 物(鈞院112年度存字第1079號提存)後,對相對人為假扣押 強制執行(鈞院112年度司執全字第296號)在案。因受擔保利 益人即相對人李美賞、吳森田(下稱李美賞2人)已同意返還 ,另就相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吳聲武 住○○市○○區○○路000號8樓 住○○市○○區○○○街000號(蒔寓康復之家) 上列聲請人與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莊霈渝 住○○市○○區○○路000號 相 對 人 吳東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第三項部分請求予以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抗告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 女丙○○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給付甲○關於未成年 子女丙○○之扶養費新臺幣3,000元。如有遲誤一期未履行者 ,當期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涂秀玲 法 官 楊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