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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 條第1項、第11條前段、第284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張丞佑 被 告 劉吉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本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賴韋儒 被 告 劉秀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林大發 被 告 吳振德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中簡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周奕宏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周峻銘 被 告 陳美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琦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88號),聲
所示。 三、沒收之說明 ㈠沒收犯罪所得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