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0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陶念湘 陳振盛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2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鐵藏 訴訟代理人 許進益 被 告 蔡競瑋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2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卉綺 張峻海 被 告 劉慶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4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被 告 許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03號 原 告 余雅如 被 告 張寶桔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006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林俞佐 被 告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被 告 溫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6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蕭嘉亨 林奕勝 被 告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62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訴訟代理人 黃柏瑜 被 告 邱禹絜(原名邱婉麗) 上列當事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6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被 告 莊明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709號 原 告 林玉華 被 告 韓冠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盧佳佳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被 告 謝舒惠即謝舒惠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4號 原 告 張振成 被 告 許珈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