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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 刑。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實行本案犯罪所竊得之3,000元,雖未扣案,然屬被告所 有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所 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書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婉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英淇 傑樂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稻井謙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持書本毆打告訴人頭部,而為本件傷害犯行,然該書 本並未扣案,復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爰不 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支,為被告本案所使用之器具,業據 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且該物品經警以聯華生技股份有限 公司毒物原物二合一測試劑檢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 案鋁棒1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 據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至被告雖自承其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以玻璃球燒 烤甲基安非他命之方式施用(見警卷第3頁),惟被告所用之 玻璃球吸食器及加熱燒烤器具,均未扣案,而無證據可認係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高芳韻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吳軒宇律師 被 告 BQ000-H111062B(真實姓名
所示之執行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 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得易 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於被告
欄所示之刑 及沒收。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肆月。 二、丙○○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 案香菸伍拾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
所示,再諭知 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惟該法條並未規
所示,再諭知 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惟該法條並未規
所示,再諭知 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惟該法條並未規
所示,再諭知 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惟該法條並未規
所示,再諭知 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惟該法條並未規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61號 原 告 廖伽儷 被 告 吳沅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738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98號 原 告 蔡承軒 被 告 吳沅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702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冠瑢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婉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