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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60號 原 告 財政部印刷廠 法定代理人 王國龍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 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所 示之擔保金,並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970號為提存後,對 相對人等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假扣押執行辦 理在案,有本院調上開各該程序卷宗查核無訛。嗣聲請人於 110年11月4日具狀撤回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
所示。 貳、被告之答辯略以: 一、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目的係為與其外遇對象即訴外人張耀坤 雙宿雙飛,其所述多與事實不符,被告絕無虐待原告之情。 兩造近年來常至訴外人張耀坤擔任宮主之宮廟參拜或參加宗 教活
第一項所示。 ㈡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單獨 任之。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被告則抗辯稱: 一、離婚部分: ㈠原告所述均不是事實。被告從來沒有要求與原告分居、分房 ,有一次
。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
第一、二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 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95條 、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第一項所示。 (七)另有關聲請人丙○○請求相對人給付尚未發生之扶養費部分, 依據卷附戶籍謄本,丙○○為00年0月00日生,依據112年1月1 日施行之民法第12條規定,其已於113年1月26日成年,並非 未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家慧 法 官 謝珮汝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87號 原 告 温智君 住○○市○區○○○道0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賴柔樺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劉盈志 訴訟代理人 郭瓊茹律師 上
第2項所示金額之訴訟 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伍、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 第2款、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9條第1項、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第2項 所示,由抗告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 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
第3項所示之法院指定之人,於2個月 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