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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黃木蘭 被 告 郭國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3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因事件繁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4號 原 告 黃銘鈺 被 告 郭國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3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因事件繁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林柏辰 被 告 郭國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3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因事件繁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卓俊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聰良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 號27至2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宣告。 麥皓淦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宣告。 扣案麥皓淦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伍仟元沒收。 事 實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 號27至2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宣告。 麥皓淦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宣告。 扣案麥皓淦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伍仟元沒收。 事 實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 號27至2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宣告。 麥皓淦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之宣告。 扣案麥皓淦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伍仟元沒收。 事 實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43號 原 告 何亮節 被 告 李建德 麥皓淦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87號),經原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12號 原 告 藍翊瑋 被 告 麥皓淦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8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如 附件),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起訴書附表編號3所載詐騙地點「臺北市○○區○○街00號」,更 正為「臺北市○○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吳天明
所 示之刑。 ㈢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 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鄭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