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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廖年傑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濠甲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展期至民國113
所示之擔保,並以本院112年度存字第2057號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 上開擔保金,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同意書、公司 變更登記表等資料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 對 人 蔡育哲即蔡一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李綉緞 送達代收人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豪樂門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雄 聲 請 人 張麗娜 前列豪樂門娛樂有限公司、張麗娜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麗莉為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所示。 二、被告則抗辯稱:不同意離婚等語。 三、本院的判斷: (一)按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對於民法第1052條第10款之情 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家慧 法 官 陳玟
第2項所 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 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第2項 所示,由抗告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 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