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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張樹盛 上列當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 告 太平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旭捷 被 告 安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致瑋 上列原告因給付款項事件,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5號 原 告 賴培源 代 理 人 楊俊樂律師 被 告 大鎰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木水 被 告 謝純 上列當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9號 原 告 陳文榮 被 告 陳律臻 上當事人間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16號 原 告 張滄田 被 告 台中新花園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仲貿 一、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洪偉豐 被 告 黃孟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6647萬元,依民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5號 原 告 蔣敏洲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李悌愷起訴。查本件訴之聲明第 一項為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請求 撤銷原判決,第三項為請求當庭勘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4號 原 告 劉姿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仙杜瑞拉整形外科診所、楊舒鈞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833,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0號 原 告 普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祿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被 告 郭瑞豐 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並為 將來執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 599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原告提 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 (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 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查本件原告未具體表明「訴訟標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114號 原 告 孫筱喬 訴訟代理人 戴勝偉律師 被 告 許瑩柔即許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383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楊翊 被 告 劉千千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602號 原 告 許煒祥 被 告 林加龍 上列原告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977號),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
第3項所示金額,並依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 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
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8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劉書瑋 被 告 林俊宏 上列當事人
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8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劉書瑋 被 告 洪嘉佑 上列當事人
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8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劉書瑋 被 告 王樂凱(原名王琪云)
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9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劉書瑋 被 告 高澄禾(原名高宏嘉)
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50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劉書瑋 被 告 許靜如 上